(2017)粤162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邓金连与黄金卫、黄月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连,黄金卫,黄月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4民初82号原告:邓金连,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黄金卫,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黄月腾,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原告邓金连与被告黄金卫、黄月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金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卫、黄月腾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金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金卫偿还原告邓金连欠款人民币19230元,被告黄月腾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被告黄金卫、黄月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始,原告邓金连委托被告黄金卫运营淘宝事务,期间合作一直正常,但自2016年11月开始,被告黄金卫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截留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的资金,经原告催促仍不归还。至2016年12月中旬,被告黄金卫累计欠原告19230元。原告到被告黄金卫家找其进行协商,被告黄金卫经过对账于2017年1月10日签下一份《欠款协议》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1923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12日前归还原告。被告黄月腾作为担保人在《欠款协议》“担保人”栏签名。被告黄金卫、黄月腾签下《欠款协议》后即藏匿起来逃避债务,原告无奈只能诉讼到法院。被告黄金卫、黄月腾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对本案证据与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邓金连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惯常性地向被告黄金卫转款,与原告邓金连和被告黄金卫合作经营淘宝网店业务的陈述相吻合。在此基础上,原告邓金连提交的《欠款协议》,能够证明被告黄金卫欠原告邓金连19230元尚未偿还及被告黄月腾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另被告黄金卫、黄月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侧面印证了被告黄金卫、黄月腾隐匿逃避债务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双方并无借款的合意,应当定性为合同纠纷。原告邓金连与被告黄金卫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协商及延续一定时期的行为实践,双方已形成一种无名合同关系。被告黄金卫违反合同约定截留原告邓金连19230元资金,《欠款协议》足以证实被告黄金卫结欠原告邓金连19230元,原告邓金连要求被告黄金卫偿还19230元债务合理合法。被告黄月腾作为被告黄金卫归还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在《欠款协���》签名,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应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6个月,故原告邓金连要求被告黄月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黄金卫、黄月腾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以缺席裁判。综上所述,原告邓金连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邓金连19230元;被告黄月腾对被告黄金卫偿还原告邓金连1923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80元,由被告黄金卫、黄月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庆林审判员 王春青审判员 黄思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