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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甲、杜乙、王某某与夏某某、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甲,杜乙,王某某,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杜甲.申请执行人杜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杜甲、杜乙、王某某偿还退股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执行人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杜甲、杜乙、王某某偿还退股款2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某某自动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将执行人李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边县西正街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