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乐高祥、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高祥,王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乐高祥,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王安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高祥与被执行人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3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乐高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执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