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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仲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27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金戈市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将借款7025元交付至本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