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邹泮峰与莫可非、施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泮峰,莫可非,施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071号?原告:邹泮峰,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旭栋,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可非,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施丽华,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368、3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泮峰与被告莫可非、施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泮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泮峰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泮峰负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