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金有与吴连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有,吴连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55号之二原告:赵金有,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连帮,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赵全有诉被告吴连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金有负担。审 判 长 肖 斌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