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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金有与吴连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有,吴连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55号之二原告:赵金有,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连帮,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赵全有诉被告吴连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金有负担。审 判 长  肖 斌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