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包玉山与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玉山,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玉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珍,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树辉,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峰,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卫东司法所所长。上诉人包玉山因与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与包玉山在庭外达成和解,向阳村委会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包玉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包玉山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阳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卫东办事处向阳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包玉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梅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春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