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256号原告: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广厦城1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424057。法定代表人:苟华,总经理。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法定代表人:来连毛,总经理。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451069。法定代表人:叶强红,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东兆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