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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晓雨、王广钊与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雨,王广钊,蔡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雨,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广钊,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蔡慧萍,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赵晓雨、王广钊与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慧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47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慧萍钱款人民币277,103.47元及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