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异22号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西山附小河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75323R。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0865640H。法定代表人卢秋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出具(2017)渝0114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黔江区人民法院撤销(2017)渝0114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858000元的冻结,用以支付民工工资。理由:马喇镇莲湖苑福杉路道路管网工程是异议人中标修建,2017年4月27日,马喇镇人民政府支付的首笔农民工工资858000元至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810401040XXXXXX。因重庆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对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致使马喇镇人民政府支付的首笔农民工工资858000元无法提取。经审查查明,黔江区人民政府马喇镇莲湖苑福杉路道路管网工程是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6年11月动工修建,至2017年5月22日,拖欠农民工易永科、陆位等56人的民工工资858000元。2017年5月23日易永科、陆位等56人向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支队投诉,经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支队审查属实,并移送本院审定。2017年6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易永科、陆位等56人的民工工资计858000元属实,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重庆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7年4月7日,本院出具(2017)渝0114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致使马喇镇人民政府支付的首笔农民工工资858000元无法支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易永科、陆位等56人的民工工资计858000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858000元,用以支付民工工资的异议成立;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2017)渝0114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31810401040XXXXXX)上的存款858000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二、驳回异议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远义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