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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通大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天长市通大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77号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77971064(1-1)。法定代表人:王建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通大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大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01186867。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董事长。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通大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杭州海科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