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06焦丽娜申请执行张新灵、肖庆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丽娜,张新灵,肖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焦丽娜,女,汉族,1960年12月1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张新灵,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肖庆菊,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同上,系被告张新灵之妻。申请执行人焦丽娜与被执行人张新灵、肖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新灵、肖庆菊偿还申请执行人焦丽娜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新灵、肖庆菊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张新灵到本院处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灵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焦丽娜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焦丽娜与被执行人张新灵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新灵、肖庆菊差欠申请执行人焦丽娜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91150元;二、被执行人张新灵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清偿1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91150元时止;三、若被执行人张新灵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焦丽娜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丽娜与被执行人张新灵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