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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树与被告何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树,何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922号原告:张丙树,男。被告:何祥云,男。原告张丙树与被告何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就购车欠款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丙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丙树负担。审判员  姜友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