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树与被告何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树,何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922号原告:张丙树,男。被告:何祥云,男。原告张丙树与被告何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就购车欠款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丙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丙树负担。审判员 姜友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