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永福与冯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福,冯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胡永福,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冯常金,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胡永福与被执行人冯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责令冯常金赔偿胡永福97265.63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永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常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冯常金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冯常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已对冯常金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冯常金在拘留过程中,其家属向本院交付了20000元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胡永福家庭困难,本院已申请对申请执行人胡永福给予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胡永福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常金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冯常金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常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春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