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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东泰化工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胶州市东泰化工厂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8952号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本信,总经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对其165000元借款及从起诉之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于1995年9月21日至1995年10月30日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借款两笔,尚余借款本金165000元未清偿。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2000年3月11日,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济南办”),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2005年2月长城公司济南办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2015年12月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原告为合法债权人,向被告主张此笔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证据目录),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9月21日、1995年10月30日,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与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向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85000元、8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995年9月21日至1996年9月20日,1995年10月30日至1996年10月21日;借款利率均为月息12.06%。二份借款的担保单位均为胶州市胶东镇小麻湾东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分别于1995年9月21日、1995年10月30日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放了上述二笔借款。2000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与长城公司济南办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将包括本案涉及的借款金额为85000元、80000元的两笔借款在内的借款本金共计293万元、利息为905323.45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长城公司济南办。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与长城公司济南办共同向债务人发出(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2130032号《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于2000年3月22日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承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2002年3月12日、2004年3月1日,长城公司济南办两次在山东法制报分别发出催收公告,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3月2日,长城公司济南办与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在经济导报上发布转让债权公告及受让债权公告,将借款人为胶州市东泰化工厂、担保人为胶州市胶东镇小麻湾村村民委员的本金103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已受让该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了公告催收。2006年12月21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EMS方式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偿还借款本息。2007年1月30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债权转让受让及催收公告,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偿还受让的债权。2007年,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胶州市东泰化工厂、胶州市胶东镇小麻湾东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和平纸箱厂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裁定驳回其申请。2009年、2011年,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EMS方式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出催收通知,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该两份快递已分别于2009年3月13日、2011年3月17日签收。2011年3月10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出债权转让受让及催收公告,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偿还欠款。2013年2月18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邮政EMS方式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出催收函,该函于2013年2月19日被签收。2013年2月27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出催收公告,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偿还欠款。2015年1月30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邮政EMS方式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出催收函,该函于2015年1月31日被签收。2015年2月10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出催收公告,要求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偿还欠款。2015年,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2015)齐转字第(QDC897-078)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将从长城公司济南办合法取得的资产包中,债务人为胶州市东泰化工厂的债权本金293万元及利息转让给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将债权资料移交给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催收通知等资料。2015年12月25日,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以邮政EMS方式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邮件,该邮件因地址不详被退回。2016年1月28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分别发出转让债权及催收公告、受让债权公告及催收公告,告知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催收。本院认为,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与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签订的二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与长城公司济南办的债权转让行为,长城公司济南办与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二次债权转让行为均通知了被告,对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了涉案二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二份借款凭证、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及回执、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原件,证明其已从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受让了涉案的二笔债权,并取得了受让债权的原始资料,双方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2016年1月28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该债权转让通知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胶州市东泰化工厂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依据原债权人与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张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6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主张不超过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及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6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4200元,由被告胶州市东泰化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原告提交证据目录:证据1,借款凭证一份;证据2,2000年3月11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2130107号一份;证据2,公告报纸一份;证据3、公告报纸一份;证据4,公告报纸一份;证据5、公告报纸一份;证据6、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7、EMS单据(EH005707780cn)一份;证据8、EMS单据(EK274713772CS)一份、公告报纸一份;证据9、EMS单据(ES377855874CS)一份;证据10、山东法制报公告报纸复印件一份、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11、EMS单据一份(1028409674312);证据12、报纸公告一份;证据13,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据14、EMS快递单一份;证据15、报纸公告一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