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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中亚装饰材料厂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中亚装饰材料厂,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中亚装饰材料厂。经营者:黄科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中亚装饰材料厂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中亚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5352.5元、迟延履行金及垫交诉讼费1236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本金105352.5元、迟延履行金及垫交诉讼费123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