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步科,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75.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