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玉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邱超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018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