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曹矛盾,徐丽亚,曹立新,曹实践,曹政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执行人: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华丰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被执行人:曹矛盾,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丽亚,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曹立新,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曹实践,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曹政戮,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曹矛盾、徐丽亚、曹立新、曹实践、曹政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矛盾、徐丽亚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100号E单元702室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矛盾、徐丽亚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100号E单元70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1第299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272号之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曹矛盾、徐丽亚、曹立新、曹实践、曹政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曹矛盾、徐丽亚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100号E单元70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1第2994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附:(2017)浙0784执1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何和平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272号之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何和平送达人:何和平颜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