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瑞英、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英,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56号申请人:张瑞英,女,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180839。法定代表人:王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英诉被告王璐、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瑞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986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线索有: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淮南市中化国际城项目B1栋101-118、201-217号,C1栋101-126、201-219、222-225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瑞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986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淮南市中化国际城项目B1栋101-118、201-217号,C1栋101-126、201-219、222-225号房屋,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瑞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雪霞审 判 员 王元元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