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孙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孙国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77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潘玉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宇宙,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龙,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孙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承担。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