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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耀忠、何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耀忠,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行保1号申请人徐耀忠,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何敏,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徐耀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何敏对天门市三乡路陆羽汽车大市场(原陆宇汽车大市场)2号展厅西头公用楼梯间进行改建和装修。申请人徐耀忠以现金三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耀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以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何敏对天门市三乡路陆羽汽车大市场(原陆宇汽车大市场)2号展厅西头公用楼梯间进行改建和装修。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徐耀忠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罗小平审判员  桂义斌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