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甜与新疆鑫辉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甜,新疆鑫辉宇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49号原告:周甜,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鑫辉宇劳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8号3-103房,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周辉余,职务不详。原告周甜与被告新疆鑫辉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甜撤诉。本案诉讼标的511285.8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912.86元(原告已预交),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887.86元退还原告周甜。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樊桂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