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克友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2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克友,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陈克友因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克友向一审法院诉称:相关行政机关对其诉请事项不给答复、不予受理、不作复议、不予复查等,故其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赔偿损失等请求。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克友诉讼请求不明确,该院告知其明确诉讼请求、补充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其释明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应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陈克友坚持向该院起诉,且不更改行政起诉状,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克友上诉称:由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出让并扣留土地所有权;其以市国土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省国土资源厅职务不作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以补正不予立案的行为不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陈克友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其拒绝补正,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其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一审法院亦无管辖权,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陈克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圣审 判 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