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景涛、何飞平、马托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景涛,何飞平,马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佳楠。被执行人马景涛,男。被执行人何飞平,男。被执行人马托男,女。本院执行的榆林市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景涛、何飞平、马托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63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景涛、何飞平、马托男应向榆林市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25300元及从2015年8月12日起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219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景涛、何飞平、马托男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景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736**号“福特”牌汽车一辆(挂靠在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景涛名下车牌号为陕K736**号“福特”牌汽车一辆(挂靠在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