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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海渊与董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渊,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渊,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董龙,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刘海渊与被执行人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89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8983元,同年9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