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振元与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元,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216号原告:张振元,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181046933。法定代表人:黄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思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元诉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振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元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