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革新与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革新,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1447号原告:关革新。被告:毕霞。原告关革新与被告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革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革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万元。2、支付借款利息月息2分。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人毕霞于2016年8月7日至8日分4次向原告关革新借款现金3万元整,但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还,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毕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起,被告毕霞因资金周转困难分4次向原告关革新陆续借款总计3万元,并出具借条4份。3份借条中写明在2016年8月7日还款、1份借条中写明2016年8月8日还款。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毕霞为原告关革新出具的4份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借条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借款本金3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月息2分的主张,4张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偿还原告关革新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毕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