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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驰与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驰,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驰,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刘驰与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驰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给付案件款100000元、61120元。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立案执行。上述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股权转让之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由于涉及评估、拍卖,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时间较长,无法在本执行期间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刘驰同意,先行终结上述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