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国华与被执行人罗文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奎,余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蒋国华,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罗文举。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