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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楼支行与崔永军、王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楼支行,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89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楼支行。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汝鹏,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崔永军,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黄岛区。被告:王建强,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黄岛区。被告:臧建国,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楼支行诉被告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住所地,因被告不在此居住,无法找到被告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崔永军、王建强、臧建国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于2017年6月2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并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和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楼支行。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