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少冲与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房之家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东三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冲,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房之家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东三街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78号原告:董少冲,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生产路20号10号楼1单元1203A。法定代表人:唐珂。被告:郑州房之家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东三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集浩公寓。原告董少冲与被告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房之家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东三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少冲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