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长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长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再5号原审原告:杨长山,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原审原告杨长山与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30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行政许可,于2014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原审被告被注销,原审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第3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杨长山对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学静审 判 员 毕起平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