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欢、姜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欢,姜成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3967号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56号世贸广场A栋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钟沅岑、杨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姜欢,男,199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姜成林,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欢、姜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晓莉代理审判员 陈雪娇代理审判员 吴喜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