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吴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汉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机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银库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吴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上诉人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张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