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正华诉被告宗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华,宗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41号原告:彭正华,男,45岁。被告:宗凤龙,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华与被告宗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正华负担。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