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正华诉被告宗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华,宗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41号原告:彭正华,男,45岁。被告:宗凤龙,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华与被告宗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正华负担。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