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桂芹诉被执行人王真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芹,王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史桂芹,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真发,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西林区公安分局消防队干警。申请执行人史桂芹与被执行人王真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黑0705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真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桂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将王真发的住房公积金56258.00元冻结并扣划至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户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909027029264012574二、(2017)黑0705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