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宝玉与章家红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宝玉,章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付宝玉,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章家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住邓州市。关于付宝玉申请执行章家红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3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付宝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