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前进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进,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8行初13号原告马前进,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泓,区长。委托代理人马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前进不服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解放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除行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前进,被告解放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林、李晓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前进诉称,原告系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造纸厂家属院2号楼5单元居民,所拥有的273号合法房屋位于火车站南广场拆迁范围内。被告自2013年开始实施郑焦城际铁路解放区段房屋征收工作,但是其严重违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征补条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不按照《征补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房屋依法予以评估且不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采用断水断电、破坏道路、挖墙、砸玻璃、破坏门窗等方式,甚至搞株连式拆迁的方式。因被告违法征收原告的房屋,且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原告,故此原告没有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逼迁并恢复被其破坏的设施及房屋。在2015年9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庭审期间,被告明知违反我国《行政强制法》和《征补条例》的规定,于2015年10月4日早晨组织近百名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原告家内,强行架出并控制原告家人,非法暴力强制拆除了原告位于解放区站南路造纸厂家属院2号楼5单元273号的房屋,造成原告的家具、衣物、现金、首饰、家电等物品丢失或者毁损,原告拨打110电话求助,公安机关以是政府行为为由拒绝出警,因此原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原告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综上所述,被告违反我国《行政强制法》和《征补条例》的规定,暴力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1、判决被告于2015年10月4日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暴力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马前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产证和土地证各一份,证明我对涉诉的273号房产拥有合法产权。2、照片1张,证明2015年10月4日被强拆时的现场状况。被告解放区政府辩称,答辩人在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政,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驳回。郑州至焦作城际铁路系原铁道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施工的河南省重点项目,其焦作城区段是焦作市的重点工程,该项目有严格的时间节点及工期要求,上级机关对于征迁及其他物品的补偿标准、搬迁过渡费用等也有严格的规定。该工程建成后,将大大缩短焦作至郑州通行时间,带动沿线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构建完善的中原城市群轨道交通网,造福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焦作人民。被答辩人住房位于新建的火车站南广场范围之内,征迁工作开始之后,答辩人单位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原告等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标准系由上级部门制定,被答辩人等人对于该标准不予认可,提出了答辩人无法接受也无法解决的要求及补偿标准,因此拆迁及补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被答辩人的消极态度以及漫天要价,致使其房屋的征迁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了城际铁路的整体建设要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解放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铁道部省政府文件一份,证明城际铁路系政府项目。2、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文件[2010]1号。3、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一份(焦政文[2014]8号)。证据2、3证明城际铁路征迁用地的相关情况及补偿标准,原告所居住房屋位于征迁范围之内。4、解放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文件(2013)4号征迁安置工作方案,证明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方案的相关情况。5、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文件一份(焦城际指[2013]21号),证明市政府对南广场的工程进度要求。6、解放区委文件两份,证明解放区成立了郑焦铁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城际铁路建设。7、公告一份,证明被告对征收进行了告知。8、公开信一份,证明证被告对城际铁路项目进行了宣传公告。9、拆迁补偿协议样本3份,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样本情况。10、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行初字第00056号行政判决书、行政上诉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4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关于站南路造纸厂家属院2号楼5单元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已进行过行政诉讼。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马前进提供的证据。被告解放区政府质证称,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二、被告解放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原告马前进质证称,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可以暴力强拆原告的合法房产,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精神和财产损失。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马前进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解放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明原铁道部和河南省政府同意实施新建郑州至焦作铁路工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对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解放、山阳、马村三城区制定的征迁补偿安置办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焦作市人民政府焦政文[2014]8号文件,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征收(用)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制定的补偿标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证据5、证据6能够证明解放区政府负责焦作火车站南广场的征迁安置工作,对该三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和证据8,虽然不符合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有关法规对于发布公告的规定,但是结合庭审情况能够证明解放区有关单位对郑焦城际铁路建设和征迁安置进行了宣传和告知,因此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只是三份空白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本案原告也未签订协议,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0系马前进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时的一、二审判决书和上诉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是2015年马前进所诉的行政行为和本次诉讼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并不相同,因此原告马前进本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铁计函[2009]1690号《关于新建郑州至焦作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新建郑州至焦作铁路工程。2010年10月22日,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作出焦城际指[2010]1号文件,印发《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解放山阳马村区段征迁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焦作市郑焦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焦作三城区段城际铁路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城区人民政府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做好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2013年12月25日,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焦城际指办[2013]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站南广场征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解放区政府按进度推进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现郑焦城际铁路已建成投入运营,焦作站南广场正在建设之中。2005年6月13日,马前进取得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马前进;房屋座落: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建筑面积:70.3平方米。2005年7月6日,马前进取得焦国用(2005)第2017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马前进;座落:新火车站4号院6栋;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5.89平方米。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在郑焦城际铁路焦作站南广场建设范围内。在未与马前进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5年10月4日解放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拆除。2017年1月10日,原告马前进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原告马前进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2015年10月4日解放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关于原告马前进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被告解放区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从拆除房屋到原告本次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认为,马前进2015年8月曾就解放区政府针对本案涉诉房产实施的停水停电、毁坏道路等行为提起过诉讼,马前进提起诉讼时登记在马前进名下的本案涉诉房产并未拆除,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拆除的;并且在2016年11月29日马前进的案件二审才审理终结,所以马前进2017年1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二、关于2015年10月4日解放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郑州至焦作铁路工程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批复后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焦作站南广场作为郑焦城际铁路的配套工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解放区政府作为郑焦城际铁路解放城区段征迁安置工作的负责单位,可以对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十九条、二十六条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解放区政府虽然作了宣传、调查登记等工作,但是其未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等。因此,解放区政府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2015年10月4日组织人员对登记在马前进名下的位于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实施拆除,其行为严重违法。综上所述,原告马前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解放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登记在马前进名下的位于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4日对登记在马前进名下的位于解放区新火车站4号院6栋273号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潜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拜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茵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