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娣与刘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娣,刘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21号原告:周娣,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巡,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陕西省礼泉县。原告周娣与被告刘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