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叶正明、张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正明,张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正明,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红,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叶正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楼××室。故本案依法应由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但合同没有写明合同签订地点。二审中,上诉人叶正明提供的证人井某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楼××室,因此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