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谈某1与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1,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18号原告:谈某1,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2,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谈某1与被告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