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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乐祥珠宝饰品有限公司赵紫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乐祥珠宝饰品有限公司,赵紫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858号原告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B栋2层201-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0633Q。法定代表人蔡权。原告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B栋2层201-B1,组织机构代码31179569-9。法定代表人蔡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乐祥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六层通用厂房21栋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5177Q。法定代表人赵紫明。被告赵紫明,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