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二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吴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