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杨成文、严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杨成文,严黄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257号原告:刘斌,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烜,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景,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成文,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严黄维,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久华,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斌与被告杨成文、严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