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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谈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6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男,46岁(1971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小区X号楼前,窃取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后座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吴裕泰牌茶叶1桶(无法作价)。被告人谈某于2017年5月20日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被盗物品被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然-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