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伟与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23号原告:周伟,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一段83号20幢1楼2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10090032。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远,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新南村十一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6511150237。被告:程碧,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新南村十一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108140287。被告: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子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林忠远、程碧、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忠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林忠远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