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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维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58号原告周维,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郭浩、杨梦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4楼。法定代表人徐良江,主任。原告周维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撤销不予��理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卿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