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晓雨与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雨,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814号原告:苏晓雨,女,1988年9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君(原告父亲),男,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3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鹿山园205-1号。法定代表人:周银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雨与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雨撤回对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凤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