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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尹廷文与雷电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廷文,雷电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廷文,男,生于1953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远,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系尹廷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电远,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上诉人尹廷文因与被上诉人雷电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廷文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尹廷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廷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本院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莉 搜索“”